中国作为幅员辽阔、灾害多发的国家,面临着地震、洪涝、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这种基本国情造成了救援任务的复杂性和巨大性。同时,中国的国土辽阔,不同地区在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应急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了救援任务的协调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单一救援队伍难以应对不断涌现的救援需求,因此建立联盟、协同合作的需求日益迫切。
面对日益增加的救援挑战,单一救援队伍的局限性变得明显。联合救援成为应对灾害的有效途径。蓝天救援的公约的产生正是为了促进各社会救援组织之间的合作,以提高灾害响应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资源整合与共享: 联合救援可以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包括人力、物资、技术等,以更有序、高效地展开救援行动。
信息交流与协调: 公约有助于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实现救援行动的实时协调,避免冲突和重复工作。
标准化与规范化: 公约的制定可以明确救援队伍的行动标准、流程和规范,提高救援行动的专业性和效率。
提升地区合作: 公约的存在可以促进地区间的合作,加强不同地区援助与交流,共同应对综合性灾害挑战。
综上所述,蓝天救援的公约的制定是基于中国特有的救援挑战,旨在解决多样性的救援需求和协同合作的需要。公约为各社会救援组织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促进了资源整合、信息交流和行动协调,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社会救援事业的发展。
2014年9月14日,蓝天救援第一次全国队长会议在阜阳召开,会上绝大部分蓝天救援队长通过并签署《蓝天救援阜阳公约》,但有部分蓝天救援队队长因不满阜阳公约中第四条内容‘“蓝天救援队总部与全国各地蓝天队伍的关系是直属管理关系,不是联盟关系”而拒绝签字。
2015年12月蓝天救援全国年会上223支分队的队长又再次签署《蓝天救援阜阳公约》,明确蓝天救援的组织性质、组织行为、组织结构、属地关系以及队伍注册、标识物使用等原则性问题,北京蓝天救援队以《蓝天救援阜阳公约》规定的“北京队-联络官-各地蓝天队”结构维持的全国体系。
2016年8月21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禁止社会组织形成上下级、垂直或变相垂直的关系。但协调蓝天救援全国体系的北京蓝天救援队只是一个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的地方性非企业社会组织。《蓝天救援阜阳公约》明显有悖初衷、违反国家规定。因此《蓝天救援阜阳公约》在此背景下由阜阳蓝天救援队著名公益人士“老仔”宣布退出《阜阳公约》为导火索而废除。
为了继续推动全国范围内的协同救援,同时为了保持对全国蓝天队伍的把控权,2018年3月,北京蓝天救援队尝试以品牌管理的方式,将原有的《阜阳公约》内容进行改革,更名为《蓝天救援公约》,并在云南昆明召集全国蓝天救援各省联络官开会,以品牌授权的模式绕过禁止社会组织上下级、垂直管理的法律规定,北京蓝天救援队通过《蓝天救援公约》向各地蓝天救援队进行“蓝天救援”“BSR”品牌授权,并在各省设立品牌督导官(由原来各省联络官更改),负责监督该省各地的蓝天救援队是否按照北京队规定的制度开展活动,不合格则予以除名。这一举措旨的出发点在新规定下重新确立组织联盟,但内容仍面临规范性和合规性问题。
在蓝天救援公约的发展历程中,品牌之争引发的品牌授权模式暴雷成为了一个显著的教训,揭示了管理和合作模式的复杂性以及对公益性质的思考。
1. 品牌授权模式的引入
北京蓝天救援队试图通过品牌授权模式来管理和推广蓝天救援活动。此模式于2015年10月8日由北京卓佳广告有限公司发出声明,表示支持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同意让合法注册的非营利性蓝天救援组织无偿使用其商标标识。这种模式旨在通过共享品牌标识,实现合作与协同。
2. 品牌授权模式的滥用与商业化
然而,品牌授权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引发了问题。北京蓝天救援队在取得卓佳广告的授权后,开始大量注册以“9958”、“BSR”、“蓝天救援”等字样的商标。这一行为引发了对品牌的垄断和商业化的指责,削弱了品牌的公益性质,甚至将品牌用于分帮派和意识形态分裂。
3. 品牌之争引发的分歧与影响
在2020年,北京蓝天救援队的品牌之争升级,使得品牌授权模式演变为分裂不同阵营的工具,削弱了公益属性。2022年,北京蓝天救援队的法人之争加剧了品牌之争,分裂全国蓝天救援队,引发了意识形态的分歧,对蓝天救援品牌造成了严重影响。
4. 法律手段的介入与商标无效化
为解决品牌之争和商标垄断的问题,广东蓝天救援队等队伍在2022年10月以法律手段向商标总局提出“撤三”请求,要求撤销北京蓝天救援队的商标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3年4月和5月分别发布决定,撤销了北京蓝天救援队的商标注册,使其“BSR”“蓝天救援”商标无效。
北京蓝天救援队的品牌授权模式暴雷成为了社会救援领域的一次教训,推动了对于民间救援组织的行业规范和监管的呼声。随着国家应急管理部的成立,社会救援事业逐渐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和规范。这一事件也让社会救援组织更加重视合规性、公益性和品牌保护,努力确保民间救援活动的纯粹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蓝天救援品牌之争引发的品牌授权模式暴雷反映了在社会救援领域中,救援组织应当注重公益本质、合规运营和协同合作。这一事件的发生促使行业进行了深刻反思,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救援事业的规范发展和改进。
随着2019年国家应急管理部的成立,社会救援组织的规范发展成为当务之急。从2014年的《蓝天救援阜阳公约》到2018年的《蓝天救援公约》,蓝天救援试图通过制定明确的标准和规范,解决组织协调和管理问题,推动社会救援事业的健康发展。但两份公约除了解决协调和管理问题外,还加入了北京蓝天救援队对全国蓝天救援队伍的把控条款,使得公约削弱了公益属性,最后在利益和权利前,通过北京蓝天救援队法人和品牌之争的导火索引发了暴雷。
社会救援组织在标准化、资金管理规范化以及法制化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组织治理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为确保社会救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强化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同时政府在引导和监督方面的作用也不可或缺。
综上所述,从最初的尝试到如今的规范化发展,蓝天救援公约的历程彰显了社会救援组织为协同应对灾害所做的努力与探索。这一过程既受到国家法规的制约,也与社会治理的不断完善相互交织,共同推动了社会救援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蓝 天 救 援《阜阳公约》
蓝天救援阜阳公约(下称本公约)是全国蓝天救援组织在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以及蓝天理念的框架内,本着“人道、博爱、奉献”的志愿精神,遵守“少说多做,默默奉献,完善自我,善待他人”的整体队训,以以积极进取、严格自律的方式,参与蓝天救援活动以及行动的准则,凡参加蓝天救援队伍的集体及个人均视为承认本公约,自觉自愿地接受本公约及依据本公约所制定的各项规则的约束,与其他队友共同协作,努力完成蓝天救援各项活动以及行动之预定目标。
一、蓝天救援队是由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志共同建立中国民间应急救援体系的志愿者自发建立,随着蓝天队伍的不断发展和知名度的提高,蓝天救援已经成为国内救援知名品牌,各地的资源也在不断引入,与各社会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的合作也形式多样的开展起来。2014年,随着国家关于社团注册的政策放宽,蓝天各地队伍也在申请注册。有鉴于此,为了规范蓝天救援队伍在注册、救援和日常管理发展建设等活动中的行为,特制订本公约。
二、本公约由蓝天救援所属全国各分队队长及各省份联络官经蓝天救援第一次全国队长会议讨论通过并集体签署。
三、蓝天救援的工作以自然灾害救援、大型群众性体育运动保障、户外遇险救援及日常公益性避险应急知识宣传为目标,旨在建立中国民间应急救援体系,弘扬人道主义精神。
四、蓝天救援队总部与全国各地蓝天队伍的关系是直属管理关系,不是联盟关系。蓝天各地申请建队由总部派出联络官进行审核和考查,符合蓝天建队标准经批准可以建队,授权合法使用蓝天救援队名称、标识物,并执行蓝天各项管理制度,坚守蓝天救援队发展理念。各地蓝天队伍的日常管理独立运作总部不参与管理,组织架构的变更及时上报总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蓝天理念、不服从全国统一管理、长期不参加专业培训不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的蓝天队伍,经通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通告全国取消队伍资格,蓝天总部在当地将重新安排建队。
五、蓝天救援队是知名品牌,其名称、标识、标志物均受国家法律保护,本公约授权各地蓝天救援队在经过蓝天总部书面授权后,可使用“蓝天救援队”名称注册。但未经授权,私自注册、使用蓝天救援名称、标识、标志物者即构成侵权行为。对此,蓝天救援队总部有权追回其使用蓝天救援队名称的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另:蓝天救援所属分队正式成立不满一年或正在考核筹备期的队伍不建议也不授权以蓝天救援队名义申请注册。)
六、凡自愿加入蓝天救援行列的个人,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普通人的行为规范,不要做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事,申请加入者均意味着承认本公约,自觉自愿地接受本公约及依据本公约所制定的各项规则的约束。
七、蓝天救援是公益品牌,是人道组织,本公约在此约定,蓝天救援不做商业,没有任何收费项目,不做广告、不做冠名,救援行动全国统一指挥行动,日常管理保持独立性不得让其他任何非蓝天救援队体系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参与管理工作,以人道中立为基础不参与宗教、民族、政治等活动,只做应急救援领域的志愿服务,以上原则和理念是一直会坚持下去的,不会随时间和能力的提升或任何理由而改变。
八、蓝天救援所属各地队伍的注册名,如果是社团注册则为:地方名加蓝天救援协会或蓝天应急救援协会。(例:北京市蓝天救援协会或北京市蓝天应急救援协会),如果是民办非企业注册则为:地方名加蓝天救援队或地方名加蓝天救援中心。(例:北京市蓝天救援队、北京市蓝天救援中心北京市蓝天应急救援中心),如挂靠政府行政部门以合作形式建队的,则为地方名加政府行政机构名加蓝天救援队,(例:北京市红十字蓝天救援队、北京市民政蓝天救援队)除以上要求的名称外,不可有其他任何个人、企业的冠名。
九、蓝天队服、携行具、装具等个人装备,除总部核发统一样式外,如必需另外附加其他标识的,则只能有蓝天救援和政府相关部门(如团委、人防、红十字会等)的联合标志,其他任何商业企业标志严禁在队服上出现。
十、签署本公约各队承诺,在大型救援行动开始、进行、撤离的全过程中,服从蓝天救援总部以及前线总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各地选择出勤队员时做到专业严谨、宁缺勿滥,在救援现场蓝天救援与各救援组织是友好的合作与协作关系,不可与任何组织、国家机关发生冲突与矛盾,如发生问题所属各分队队长为第一责任人。
十一、蓝天救援队从2014年09月15日起正式在全国蓝天救援队体系中启用BSR国际化新标志,取代原使用盾牌标志,原标志将做为蓝天初级志愿者和队伍使用标志暂时使用两年后视情况取消或保留。蓝天的所有标志物所有权为蓝天救援队总部,已经由个人注册的标志将在蓝天全国总部注册后办理所有权转移,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转让和使用。
十二、本公约所约定以上事项,不以任何客观条件为理由而改变,是参与蓝天救援队志愿工作的基础,如果有不能达到要求或违反本公约的蓝天救援队各地队伍和队员,即视为自动放弃蓝天救援队队伍和队员资格。蓝天的工作是付出不是索取,所有蓝天人每天都在以自己的付出为蓝天的发展而奉献着,蓝天的要求很多、蓝天做得很苦,蓝天救援追求的是人性中最纯真的那点善,签署本公约各队均承诺,牢记“少说多做、默默奉献、完善自己、善待他人”的蓝天队训,并始终坚守。
蓝 天 救 援
BLUE SKY RESCUE
签 约 人:
所属分队:
签约日期:
《蓝天救援公约》
蓝天救援(Blue Sky Rescue,简称BSR)是以志愿服务为原则、以建立和推动民间救援体系的良性发展,促使公民享有公益救助服务为宗旨,以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国际化的公益性救援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与服务网络的建设为奋斗目标的专门从事民间志愿服务的公益品牌。由张勇(远山)发起,自蓝天救援品牌创立以来,蓝天救援组织与志愿者一直致力于为各种灾害或意外事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同时广泛开展防灾减灾、安全教育普及、群众性活动安全保障、社区应急响应等公益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生效的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相关公约及条款,基于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人道与中立、坚持与奉献、责任与荣誉、勇气与担当、谦卑与自律、胸襟与视野、团队精神与统一行动、坚持公益救援与杜绝商业化”的蓝天救援精神,遵守“少说多做,默默奉献,完善自我,善待他人”的蓝天救援志愿服务理念,本着自愿参与、人道优先、团结合作、严格自律的行为原则,为蓝天救援品牌之发展与保护,制定本公约。
一、“蓝天救援”是由各地恪守志愿服务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致力于民间公益应急救援体系和志愿服务网络建设的志愿者共同维护的公益品牌,由北京蓝天救援队全面主持蓝天救援品牌的授权、发展与保护工作,并享有蓝天救援品牌之司法维权的权益。中国各地及海外的蓝天救援品牌服务组织及志愿者均有义务遵循蓝天救援品牌公益理念,用志愿服务的蓝天救援精神服务社会,传播人道正能量。
二、蓝天救援组织为志愿服务组织,须依据程序获得授权使用,应依法、依规开展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践行蓝天救援理念,发展公益服务事业,执行蓝天救援品牌识别系统并严格遵守本公约。
三、认同并自愿遵守本公约的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经向“蓝天救援”品牌管理者--北京蓝天救援队申请获得授权,合法使用“蓝天救援”名称、标识物及相关产权衍生品,遵守蓝天救援品牌中心的指导与监督,执行蓝天救援相关标准和品牌制度,维护“蓝天救援”品牌形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品牌管理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蓝天救援品牌使用者(含组织与个人)不得穿着、佩戴、装饰、使用、发布救援品牌标识参与或办理不符合蓝天救援品牌理念与原则的各类社会活动;参与各类救援行动和志愿服务活动,须尊重和维护身处困境的人的尊严与生命,时刻谨记中立、公正、非歧视化的人道原则。
五、蓝天救援品牌使用者的各类救援行动须遵循国际惯例和规则,遵循属地原则、现场第一时间原则、能力与资源优先原则行使救援行动协调与指挥职责。跨地区启动的联合救援行动,各蓝天救援品牌使用者应基于救援效率优先原则由蓝天救援品牌所属的协调中心统筹协调和指挥。
六、蓝天救援品牌使用者须遵循救援行动胜任力的伦理规范,应不断努力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专业救援能力,应不断学习熟练掌握相关领域技能和相应知识,积极参与蓝天救援品牌体系的建设和维护。
七、蓝天救援品牌使用者在提供志愿服务和人道救援行动中应保护受助人隐私、尊重志愿者和参与人员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授权的救援信息和隐私信息,或发布未经核实的不当信息。
八、蓝天救援品牌使用者应当清楚在参加应急救援、社会保障、培训等活动中可能会面对的各项风险和困难,并对上述风险存在的多种可能性有明确、无疑意的认知与应对能力,根据风险预期或提示对自身能力等相关因素进行必要评估,确定能否胜任当前行动,主动依据程序购买相应保险并自行承担由本人自主决定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不利后果。
九、蓝天救援品牌管理方设立“蓝天救援品牌督导”岗位,负责对当地蓝天救援志愿服务工作的联络、协调与指导、跨区域救援行动以及公益活动的协调执行,负责当地蓝天救援志愿服务组织建立申请的受理和基础考核,对于认同并自愿遵守蓝天救援理念、行为原则与本公约的志愿服务组织,推荐其成立使用蓝天救援品牌的志愿服务组织。
十、申请使用蓝天救援品牌的志愿服务组织,需成立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自提交申请之日起满6个月且条件成熟的,可授权使用以“蓝天救援”为名称的筹备队;筹备队成立满1年以上并经相关能力考核合格的,可以正式授权使用蓝天救援品牌;正式授权使用“蓝天救援”品牌和名称的志愿服务组织在属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1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社会声誉的,可以申请在属地授权备案或注册冠以“蓝天救援”名称的社会组织;未注册的蓝天救援组织之筹备组、筹备队及其成员的社会活动须严格遵守蓝天救援理念与行动原则,切实保护蓝天救援品牌形象,服从蓝天救援品牌管理。
十一、蓝天救援品牌使用者,与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力量合作设立其他组织,须履行经蓝天救援品牌管理方特别授权程序;蓝天救援品牌不参与纯商业性活动、不接受纯商业冠名和具有歧视、非中立性的行为与合作,违反本条原则将直接撤销蓝天救援品牌使用授权。
十二、各地蓝天救援志愿服务组织依法、依规独立开展日常管理和志愿服务活动,其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和涉法、涉诉、涉政、涉蓝天救援品牌等重大事项因涉及蓝天救援品牌的使用安全、品牌形象与社会评价,须第一时间向蓝天救援品牌管理方及品牌相关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与报备。
十三、蓝天救援品牌管理方对蓝天救援品牌授权及使用情况实行年度考核与核准续期制度,对于违反蓝天救援理念或行为原则、或十二个月以上不参加蓝天救援品牌专业培训、或六个月以上不以蓝天救援品牌开展志愿服务、或违背本公约的,蓝天救援品牌管理方有权撤销其使用蓝天救援品牌的资格;如对蓝天救援品牌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与法律责任。
十四、本公约框架下之蓝天救援品牌,系指包含但不限于“蓝天救援”之中/外文字号、中/外文商标、中/外文标识、符号、服装、服饰、Blue Sky Rescue或BSR及其变形、著作权(版权)、专利、相关衍生品和蓝天救援品牌无形资产、公益形象、商业价值及其他商品化权利。
十五、本公约之解释,由蓝天救援品牌管理方负责。
十六、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